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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阅指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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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阅指南

清远市档案馆档案借阅利用制度

 

档案是各项工作活动的历史记录,是当前和今后工作查考的重要根据,也是党和国家宝贵的文化财富。为了既能充分发挥档案、资料的应有作用,又能保证档案、资料的完整与安全,特制定出如下制度

    一、档案馆工作人员负责档案、资料的管理、查找、调卷提供利用工作和督促办理借阅签字手续,归还档案、资料时要当面检查、清点、注销。

二、凡借阅档案、资料,必须按照《档案资料借阅登记册》的栏目进行登记。本单位人员借阅其业务范围的档案材料,可直接由档案工作人员提供;借阅非隶属业务范围的档案,需经本单位领导或档案馆负责人同意才能查阅。借阅档案、资料不得转借他人。

三、外单位借阅档案、资料者,必须持借阅单位的介绍信(注明查阅档案范围、内容、时间);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工作证、身份证等证明,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。档案、资料一般不可外借。

四、借阅者要确保档案、资料的安全,对档案、资料不得折叠、损坏,不许抽出或剪截文件、资料,不准在文件上划线、圈点、打叉、涂改。阅览档案、资料时要严禁抽烟、饮茶水。

五、借阅者摘录档案材料,需经档案工作人员同意,翻印、复印、拍摄档案材料,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并由档案馆工作人员负责复制,做好登记;摘录、复印的档案材料用完后退回档案馆处理。

六、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,未经档案部门负责人同意或上级主管机关的直接授权或批准,均无权公布档案。

七、借阅者要在阅览室阅览档案,不准把档案材料带出阅览室阅读。

八、借阅档案人员利用工作结束后,应主动填写档案利用效果表,及时把情况反馈给档案馆。

九、凡违反借阅规定,造成损失者,按照《档案法》、《档案法实施办法》和《广东省档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》的有关条款处理。

 

 

 

清远市档案馆档案保密制度


    一、档案工作人员和利用档案者,必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,遵守《保密守则》,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。
    二、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及其《实施办法》规定,区分好档案、资料的开放与不开放使用的范围,正确处理利用与保密的关系。
   
三、严禁擅自提供、抄录、复制、拍摄、公布档案材料。
   
四、对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、密级的变更和解密,必须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和行政法规办理。
   
五、档案实行集中统一保管,专人管理,专柜、箱存放;档案库房要用铁门、铁窗枝;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库房。
   
六、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、个人存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,严禁倒卖牟利、严禁私自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。
   
七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、任何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不得出卖。
   
八、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国家秘密或造成损失的,按《保密法》和《档案法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       

 

查 档 流 程

 

直接到档案馆查阅或来电咨询、通过档案局网站的预约查档进行预约登记

 

 

出示单位介绍信或有关证件

 

 

检索

 

 

调档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提供利用

 

查阅登记

复印审批

 

 

查档完毕,核收案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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