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阅指南
[服务指南] 查阅指南 清远市档案馆档案借阅利用制度 档案是各项工作活动的历史记录,是当前和今后工作查考的重要根据,也是党和国家宝贵的文化财富。为了既能充分发挥档案、资料的应有作用,又能保证档案、资料的完整与安全,特制定出如下制度 一、档案馆工作人员负责档案、资料的管理、查找、调卷提供利用工作和督促办理借阅签字手续,归还档案、资料时要当面检查、清点、注销。 二、凡借阅档案、资料,必须按照《档案资料借阅登记册》的栏目进行登记。本单位人员借阅其业务范围的档案材料,可直接由档案工作人员提供;借阅非隶属业务范围的档案,需经本单位领导或档案馆负责人同意才能查阅。借阅档案、资料不得转借他人。 三、外单位借阅档案、资料者,必须持借阅单位的介绍信(注明查阅档案范围、内容、时间);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工作证、身份证等证明,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。档案、资料一般不可外借。 四、借阅者要确保档案、资料的安全,对档案、资料不得折叠、损坏,不许抽出或剪截文件、资料,不准在文件上划线、圈点、打叉、涂改。阅览档案、资料时要严禁抽烟、饮茶水。 五、借阅者摘录档案材料,需经档案工作人员同意,翻印、复印、拍摄档案材料,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并由档案馆工作人员负责复制,做好登记;摘录、复印的档案材料用完后退回档案馆处理。 六、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,未经档案部门负责人同意或上级主管机关的直接授权或批准,均无权公布档案。 七、借阅者要在阅览室阅览档案,不准把档案材料带出阅览室阅读。 八、借阅档案人员利用工作结束后,应主动填写档案利用效果表,及时把情况反馈给档案馆。 九、凡违反借阅规定,造成损失者,按照《档案法》、《档案法实施办法》和《广东省档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》的有关条款处理。 清远市档案馆档案保密制度
查 档 流 程 直接到档案馆查阅或来电咨询、通过档案局网站的“预约查档”进行预约登记 ↓ 出示单位介绍信或有关证件 ↓ 检索 ↓ 调档 ↓ 提供利用 ↓ 查阅登记 复印审批 ↓ 查档完毕,核收案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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